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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教育局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方面的政务信息、重大活动和部署、规划计划、工作动态、收费标准;
(四)教育方面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五)投诉举报电话;
(六)服务承诺、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本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临汾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信息;
(二)在临汾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信息;
(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所占权重不低于4%。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责任 追究工作。政务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分管领导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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