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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编制2018年度本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8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继续创新公开方式,深化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进社会监督,以服务促进人民满意,为提升教育治理能力、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局梳理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246条,信息申请受理都无收费情况。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了教育系统舆情综合防控体系、完善了全市教育系统社会舆情收集报送网络,落实了意识形态的研判、上报、通报、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对教育系统中涉及意识形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及时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2、不断完善公开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形式、时限等,按照“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以市教育局的政务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对教师公开招聘、评优评模、干部选拔任用、教育招生、考试、学生资助等群众关切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公示,并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及时更新;2018年7月6日上午,我局召开了《临汾市2018-2020年市区学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有关情况,《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后,市区范围将增加义务教育学位16740个(其中小学14040个,初中2700个)、幼儿园学位1350个,将大大减轻中小学校的大班额和幼儿园入园难问题。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求各科室在拟制文件时按要求选择公开属性的类别(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由科室负责人和局领导严格把关。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形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网公布,形成了政务信息及时有效公开的工作机制。
4、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把《条例》列入局机关业务学习范畴,通过专题会议、培训讲座、政务公开栏等形式,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解和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实施步骤、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主动配合、自觉履职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在抓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继续做好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督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我局积极做好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止到2018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4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101条,所占比重41.5%,决策类信息5条,所占比重0.1%,工作动态信息126条,所占比重51.5%,行政职权信息14条,所占比重6%,所公开的内容及时有效。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人事管理、收费管理、基础教育管理、德育工作、招生考试、电化教育、语言文字、督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和资料索取点等查阅场所及其他便民渠道公开的情况,以便市民查阅。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办法、受理程序、收费标准和监督保障等内容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上都作出了具体的说明。同时在市教育局网站设立了公告、重要通知、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栏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获取政府信息。临汾市教育局2018年全年收到有效依申请公开信息1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2018年度年信息公开未收取任何费用。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8年度,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0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不足: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大。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我市的教育事业的发展,2019年主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促使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2.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条例,认真清理我局信息公开事项,编制更加科学规范的公开目录,不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真正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加大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发布信息,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让群众及时了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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