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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乔刘忠等4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我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教师工作的关心。对于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为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2013年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教人〔2013〕53号)。2014年临汾市教育局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汾市财政局 临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编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临人〔2014〕8号)。省、市文件明确了教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比例、发放时间、发放途径等内容。其中补贴标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本人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计发教龄补贴。教龄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政策实施9年来,除了您的提案以外,市教育局也陆续收到部分原民办代课教师对提高教龄补贴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每一件提议,市教育局都认真对待,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汇总整理向省教育厅汇报反映。目前,省教育厅已知悉相关信息,并就有关内容征求了各市意见,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以期拿出科学合理的分析报告,进一步向上级部门汇报请示。下一步,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市教育局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承 办 人:高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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